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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一定要注意这些,很可能无效!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打印遗嘱,因为它更为方便、快捷,对于不会写字的老人也是非常友好。然而,有些打印遗嘱或是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是遗嘱内容不明确,存在矛盾,导致许多打印遗嘱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今天就来聊聊签订一份打印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打印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法院判例

北京市法院的一个判决。周老爷子留有一份遗嘱,该遗嘱的制作过程为:周老爷子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王先生手写记录遗嘱内容,另一个见证人李先生在旁见证。王先生手写记录遗嘱内容后发现写的字太乱,三人遂决定去打印店将手写的遗嘱内容打印出来。周老爷子于2020年去世。后于2023年该遗嘱的性质认定闹上了法庭,持有遗嘱一方的代理人主张该遗嘱为代书遗嘱。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主张该遗嘱为打印遗嘱。经过三次庭审,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为打印遗嘱。

根据该法院判决可知,打印遗嘱是指用打印的方式制成的遗嘱。即先用电子产品将遗嘱内容打字完成,然后再用打印机将打好的遗嘱进行打印的遗嘱。

所以,打印遗嘱实际上有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用电子产品书写遗嘱,二是将遗嘱用纸打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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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

1、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根据此两条规定,我们可知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情况下未成年,精神病人、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没有见证人资格的。

2、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遗嘱。

打印遗嘱并非立遗嘱人本人书写,亦未要求本人打印完成,所以为了更好的保障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见证人当场见证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意思表示的形成及变化过程。

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尤其要注意的是当打印遗嘱为多页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因为打印遗嘱毕竟是印刷字体,通过遗嘱本身很难知道,该份遗嘱是由谁在电子产品是打字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当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此时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

从保障遗嘱人及其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法院对此是从严把握的。在没有其他补强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会认定为无效。

但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指遗嘱全部无效,而是没有签名的页面的内容无效。当然,如果有签名的部分和没有签名的部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认定没有签名的部分无效后无法确定有签名部分的具体内容时,该遗嘱以认定全部无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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