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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不作数?反悔抵赖倒打一耙,安嘉律师兵来将挡

不少夫妻都签过婚内协议,准确来说应该是《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就是侧重保护财产的协议,对夫妻双方财产和债务进行约定与划分。

那么,这个约定有效么?究竟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会被法律承认么?会被对方推翻么?对方否认的时候我该怎么办?

今天,安嘉就用一件真实案例来讲讲:签完的财产分割协议,对方不认的情况下,如何应对。

案情亮点:

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男方不认账,辱骂、骚扰女方,答应女方:“只要给付90万后就答应协议离婚”。等女方转完账,男方又反悔,起诉离婚后,男方又主张协议无效。

要求分割女方房产、售房款、股权价值、理财、基金,完成股份转让、分割孩子的房产,并申请居住权,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同时主张身患疾病、生存困难,需要帮扶,提出50万养老金的救济,16.8万元的房屋租金及医疗费2万元。

最终,律师帮助女方当事人认定婚内协议有效。不予支持多数财产分割请求,只需支付20万的养老金。

案情简介:

刘女士和刘先生1996年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多年来,家里每一次的大额资产变动,二人都会就家庭财产做出明确归属并签署协议。

20181016日,二人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分配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自愿对婚内财产作出了分配:

1.将夫妻共有产权住房全部归刘女士所有。

2.女儿所有的一处房产双方共同承担贷款。

3.将二人刚刚购买不久的新房所有权归刘女士所有,并由刘女士承担还没有支付的50万房款。

4.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归各自所有。

5.双方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6.双方名下的银行卡归各自所有。

7.刘女士将传媒公司5%的股权转给刘先生所有,刘先生支付刘女士500万元。

之后夫妻感情破裂,二人从2019开始分居至今,最后,双方走向了离婚,在诉讼中,刘先生推翻了婚内协议,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主张撤销,称婚内多次与原告签署财产分配协议,目的都是为了安抚刘女士的情绪。

此案一审判决婚内协议有效,刘先生不服上诉,二审被发回重审。

对方主张

1.主张婚内协议无效,该协议违反民法典夫妻平等基本原则,虚构事实,剥夺刘先生的平等财产权,是刘女士侵害刘先生财产权而实施的手段。按照该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刘先生显失公平。

2.要求分割协议中是已经归刘女士所有的两处房产。

3.要求分割女儿的房产,所有权可以归女儿,但刘先生需要有居住权,并拒绝继续为女儿还剩余贷款。

4.要求分割刘女士的银行账户存款,基金以及理财产品。

5.要求分割刘女士隐匿财产一半:40万。

6.要求分割刘女士的基金一半:40万。

7.要求分割刘女士的证券总额的一半:55

8.要求刘女士返还套取公司资金73万。

9.要求刘女士共同承担对外债务8.2万,22万的贷款和欠了两年的房租。

10.要求刘女士支付刘先生50万养老金。

11.刘先生还主张目前他正存在生存危机,患有急需治疗的疾病,属于民法典婚姻一方生活困难需要扶助的特殊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在分配财产比例上给予适当照顾,并先行支付房屋租金16.8万元及医疗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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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嘉律师主张协议有效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1062条与第1063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本案中《婚内财产分配协议》系原、被告本人签署,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亦未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

2)被告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无依据:

首先,协议内容系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不属于专业性的合同条款,原、被告作为成年人对于约定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

其次,协议签订时,被告并非处于危困状态,其主张为照顾原告抑郁情绪而签订并无证据证实;

再次,结合协议内容,协议约定了双方各自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并不存在原告单方享有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情况,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协议签订时所分得的财产明显少于原告,故双方利益并未显著失衡。

3)被告主张撤销该协议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行使撤销权法定期间。

4)该协议未明确表示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该协议形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婚内财产的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我方诉求

1.刘女士出售房屋后向刘先生给付90万元系不堪其辱骂、骚扰,以协议离婚为条件支付的,后双方未办理离婚,故刘先生应返还刘女士90万元。

2.按照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判令两处房产归刘女士所有。

3.按照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共同给女儿的房产还贷,判令刘先生返还刘女士代替其偿还的70万贷款。

4.依法分割一审中并未分割的刘女士账户基金7万元。

5.判令刘女士名下的银行账户与股票账户按照协议约定依然归刘女士所有。

6.诉讼费用由刘先生承担。

法院判决:

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两处房产归刘女士所有;

三、刘女士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归本人所有;

四、刘女士名下的股票账户、基金账户以及资金归本人所有;并支付刘先生基金分割款三万五千元;

五、刘女士持有的传媒公司5%股份归刘先生所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刘先生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六、刘女士支付刘先生经济帮助金20万元;

七、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女士与刘先生各负担一半。

安嘉说法:

婚内协议如何约定协议才是有效的?如何避免成为无效协议?都需要写明哪些内容?

1、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即口头无效。您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这样的做法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公证后,当事人一般不会产生新的争议,更利于避免纠纷。

2、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如果连婚姻关系都不存在(无效婚),又从何谈起婚内财产协议呢?

3、协议签订需要写明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及归属;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的生效;争议的解决方式。

4、由于婚内财产协议类似合同,所以需要具备合同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时,一方不得欺诈、胁迫另外一方签字。

5、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杭州曾经发生这样一个案例,男女离婚协议约定,如男方出轨,支付女方20万经济补偿金,并在脱掉衣裤后绕最繁华的街道跑7圈。法官最后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了原告第二个诉求。

6、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给逃避债务提供法律依据。

7、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更好的明晰产权,签订协议后及时进行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或者公证。

生活中,由于很多当事人为了方便,直接在网上找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模板套用。但由于每对当事人的情况不尽相同,最终导致约定的诉求无法实现。因此,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谨慎,仔细,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签订的内容有瑕疵导致协议无效,也防止对方反悔,加大诉讼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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