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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变更纠纷,张律师助被告保住孩子抚养权

导读

近年来离婚率升高,抚养权纠纷也居高不下,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后原告诉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的抚养权是否达到变更条件?原告的诉求是否合理?被告找到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两位律师在法庭上用有力的证词驳回原告诉求,最终保住了被告的抚养权,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张丽珍律师来看事情的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杨女
被告: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珍,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原告杨女与被告陈男2013年结婚,14年育有一子陈子,后两人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陈子由被告抚养,但原告认为办完离婚手续后,被告并未尽到抚养义务,因而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请求:1、请求判令婚生子陈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4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协议中已经签订由被告抚养儿子,如今变更抚养权不合理,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李沙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席了本次案件。
 
判决结果
 
被告称其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80%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承担了全部家庭债务,以换取婚生子陈子的抚养权,双方离婚是由于杨女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导致家庭破裂。
被告不仅有抚养意愿,也有抚养能力。被告在海南及北京均开有公司,收入稳定,工作时间灵活方便照顾孩子;杨女与被告均非北京户籍,陈子无法在北京参加高考,而被告已为陈子在发展建设中的海南(被告老家)找到了最好的对口小学;离婚后,被告保证了原告的探望权,但原告在照顾陈子两三个月后控制并阻碍孩子与被告见面,使得被告无法亲自照料孩子。
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子的抚养权应否变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陈子由被告抚养,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该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因而本案未存在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答应让儿子随原告生活,杨女要求变更陈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理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
驳回原告杨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杨女负担。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子的抚养权应否变更。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陈男独自支付抚养费且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80%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承担了全部家庭债务,再从以下2点可反驳原告的诉求: 1、被告与原告离婚不足一年,双方现在的客观情况与离婚时相比并未发生任何变化,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的法定理由。 2、现距离杨女与被告协议离婚尚不足一年时间,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双方当事人的相关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情况下,通过司法手段强行变更陈子的抚养关系,对其身心发展并无好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并未达到变更被告抚养权的条件。

本案结语

变更抚养权中,要着重于当事人是否具备变更条件,其次变更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两位律师从协议的各个方面和双方婚后表现着手,证明并未达到变更抚养权条件,由被告抚养是较好的选择,驳回原告诉求,如你遇到变更抚养权纠纷,不知道从何下手,找有经验的律师能快速有力的解决你的问题,这方面可以向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张丽珍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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